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5089号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村黄浦科技园石桥工业区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寅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奓山街联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计504.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胡 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