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2民初2604号
申请人: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130000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崔建红
人民陪审员杨健
人民陪审员高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