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2民初2604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皖1822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崔建红
人民陪审员杨健
人民陪审员高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