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2民初2604号之一
原告: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祥和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80元,由原告安徽蓝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崔建红
人民陪审员杨健
人民陪审员高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