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26号
原告:徐州万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72号尚城国际九单元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春庆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魏单路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万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春庆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徐州万实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