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420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原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判明确:“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5048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5048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12元,由原告负担6678元,由被告负担57424元。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申请书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荣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向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