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晨洁净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华晨洁净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翁雪春。
被执行人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吴江市华晨洁净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字第0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华晨洁净空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909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相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字第062号一案由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祁锋
执行员*琳
执行员*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