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9执5325号
申请人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
原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04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4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9699.00元,执行费8497.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