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财保9号
申请人: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983288809,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恒威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博达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3MA1Q2KMY6K,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八户村一组23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泰兴市。
申请人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博达建材经营部、***名下1395840.03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2年3月16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因当事人行为致使该案生效裁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博达建材经营部、***名下银行存款1395840.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1395840.03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