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9民初17158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98328880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恒威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农历正月17日,原告经被告员工**介绍,原告带着十几个人,到被告在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光能容能做通风焊接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和**的工资为300元/天,其余人工资260元/天,每天工作8小时,超出部分为加班,加班7小时为一工。一个月干完后,被告拖欠原告12428.57元的工资没有付。原告为了讨要工资,原告和工人共去了杭州12次,期间误工费、路费、吃住共有17230元。原告和其余工人都是农民工,挣得都是血汗钱。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2428.57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路费、食宿费172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签字确认单、交通费发票、录音光盘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对仲裁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浙杭大江东劳人仲案(2018)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诉至本院,诉如所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欠付工资,然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在仲裁庭审中也未承认双方建立有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路费、食宿费等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