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9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希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毅石(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上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判明确:“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5048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5048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12元,由原告负担6678元,由被告负担57424元。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设备的财产线索。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车辆登记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房地产登记情况。
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委托苏州中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江苏省桃源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5台MocvdsystemAix2800G4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的价值,该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出具“评估报告”,载明上述设备清算价值为3100.35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裁定拍卖上述设备。经过二轮竞拍,均未成交,债权人亦未主张以物抵债。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拍卖材料、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名下虽有设备,但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主张以物抵债的权利。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