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796号
原告: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新市区工业区社区塔里木河东路281号。
经营者:杨义,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江,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4幢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柯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街街道军垦广场-团结东街35幢102号26楼102号。
负责人:李令社,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当庭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羽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