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惠斯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228号
申请人: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新市区工业区社区塔里木河东路281号。
经营者:杨义,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江,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4幢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柯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街街道军垦广场-团结东街35幢102号26楼102号。
负责人:李令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价值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价值8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申请人乌苏市昊昇建材经销部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