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湖南国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591号之一
原告: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梨街道保家村?梨工业园青园南路(湖南开关厂后方)。
法定代表人:陈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频,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国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信息大楼2018号。
法定代表人:成云峰。
原告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2元,减半收取11371元,由原告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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