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6783号 原告: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3号院1号楼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许村镇许村工业园区万许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万通公司)与被告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达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达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欠付货款397 598元;2.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 119 2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路达万通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公司向路达万通公司采购防眩板。合同签订后,路达万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货物并在现场全部验收合格。2021年4月26日,双方签订《江西**材料结算单》,确认案涉《销售合同》项下**公司应支付货款 497 59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 000元货款至今尚欠397 598元。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欠付货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路达万通公司公司酌情按照欠付货款金额的30%要求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路达万通公司主张的数量和金额无异议,但是违约金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公司(甲方)与路达万通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20-12-1),约定:材料名称防眩板;质量要求以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高速工程图纸及国标要求为准;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预付款;货到现场后,货物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违约金、其他甲方应支付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需赔偿损失。 2021年4月26日,**公司、路达万通公司签署《江西**材料结算单》,结算单记载:防眩板及运费金额共计497 598元;已回款100 000元;备注,双方确认以上数量及合同金额正确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路达万通公司、**公司均认可未付货款金额为397 598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对于路达万通公司要求**公司给付397 598元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案涉《销售合同》对于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公司未按约定进行付款,应支付违约金;路达万通公司主张按照未付款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7 598元及违约金 119 279.4元; 驳回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84.39元及保全费3104元,由被告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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