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6782号 原告: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3号院1号楼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许村镇许村工业园区万许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万通公司)与被告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达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达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欠付货款687 573元;2.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 206 2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21日,路达万通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公司向路达万通公司采购突起路标(道钉)、长方形轮廓标、梯形轮廓标。合同签订后,路达万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货物并在现场全部验收合格。2021年4月26日,双方签订《江西**材料结算单》,确认案涉《销售合同》项下**公司应支付货款687 573元。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欠付货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路达万通公司公司酌情按照欠付货款金额的30%要求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路达万通公司主张的数量和金额无异议,但是路达万通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不达标,反光度不够,业主要求返工。返工时和路达万通公司进行了联系,告知过相关情况,路达万通公司承诺承担所有的返工损失。返工损失具体包括劳务损失10.41万元、重新购置道钉费5000个的材料成本80 000元,因为返工造成工期拖延,业主未与**公司结算,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同时,路达万通公司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其供货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违约金,应予以折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1日,**公司(甲方)与路达万通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产品名称,突起路标、轮廓标;质量要求以高速工程图纸及国标要求为准;货到现场后,货物验收合格,两个月内甲方支付货款;验收方法,由甲方指定人员***在甲方指定地点现场验收;提出异议期限,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自现场验收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应妥善保存相应货物的完好,逾期未提出的,即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违约金、其他甲方应支付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需赔偿损失。 2021年4月26日,**公司、路达万通公司签署《江西**材料结算单》,结算单记载:突起路标246 597元、长方形轮廓标137 181.5元、梯形轮廓标219 554.5元、玻璃道钉84 240元;备注,双方确认以上数量及合同金额正确无异议。 为证明路达万通公司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公司提交《工程劳务协作合同》《购销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财务资料。路达万通公司质证称: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二:一是应支付的货款数额问题;二是违约责任问题。 关于应支付的货款数额问题,路达万通公司主张应按照供货金额687 573元支付,**公司供货金额予以认可,但主张路达万通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就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其收到货物现场验收时提出异议,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路达万通公司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路达万通公司认可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材料;同时,**公司为证明其因路达万通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重新购置相应产品而提交的《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早于其与路达万通公司签署的《江西**材料结算单》的2021年4月26日,其未在结算单中对于质量问题及相应损失提出异议与常理不符;因此,本院对于**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江西**材料结算单》记载的金额予以认可,应支付的货款数额为 687 573元。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案涉《销售合同》对于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公司未按约定进行付款,应支付违约金;路达万通公司主张按照未付款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7 573元及违约金 206 271.9元; 驳回北京路达万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69.23元及保全费4989元,由被告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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