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华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昌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华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6民初2128号
原告:南京昌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华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宜兴市和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址:涉县龙西工业聚集区龙华路与龙西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昌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华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昌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华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昌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昌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会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华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56元,减半交纳为14828元,由原告南京昌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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