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华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新华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5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西工业聚集区龙华路与龙西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分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俊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强、张帅新,被上诉人江苏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平、郑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未将开庭传票合法送达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径行开庭对其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重审时应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0月16日,江苏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签订《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总包合同》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何,查明具体的工程量和工程范围,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一步查明本案工程的应付款项、已付款项和尚欠款项。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1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保俊

审 判 员 胡海军

审 判 员 田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广晓

书 记 员 杨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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