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民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康县民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民初270号
申请人:康县民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康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具祥,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康县城关镇东街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7458534116。
被申请人:康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康斌,任局长。住所地:康县城关镇西街50号。
申请人康县民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康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申请人康县民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6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调取“康县民政福利院公寓楼工程施工”项目前期工程款报账及支付凭证,以证明被申请人康县民政局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县民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康县民政局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本院提交“康县民政福利院公寓楼工程施工”项目前期工程款报账及支付凭证。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子仪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