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大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983民初70号
原告:河北大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二庄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河北大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新能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业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业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资差额15000元,工资2000元,经济补偿金3750元,共计20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劳动纠纷一案,经黄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作出*****【2019】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5000元、工资2000元、经济补偿金3750元,共计20750元,该裁决结果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另外,由于被告***离职未交接工作并且将工作电脑资料删除导致原告将近6万元损失未予以核对查实,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可能涉嫌盗窃或侵占,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辩称:1、仲裁裁决书我也不认可,认为应该给我支付64575元,但是我对仲裁裁决书内容并没有起诉,我认为原告应该至少给我20750元;2、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属于诬告陷害我,侵害我的名誉权。2018年5月3日到原告处工作,开始入职岗位为普工,离开原告处的职位为库管员,每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于2019年11月21日离职,离职前没有签过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日,***到原告处工作,离职前岗位为库管员,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在原告处工作并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给***交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0月21日,***离开原告处,原告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拖欠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1日的工资2000元。***于2019年向黄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业新能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月份的工资与补缴社会保险共计64575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大业新能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支付***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1日工资2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元,三项共计20750元。限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其他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书于2019年12月26日送达大业新能源公司,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月3日诉至我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申请书、离职说明书,被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员工考核表、转正申请表、银行流水、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在大业新能源公司工作,付出劳动,大业新能源公司理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于2018年5月到大业新能源公司工作,至其离开时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大业新能源公司应支付***6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根据仲裁委庭审笔录可知,大业新能源公司对于未支付***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1日的工资2000元事实予以认可,本案庭审时原告虽不认可拖欠工资事宜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支付了工资,故对于拖欠工资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因***擅自离职未交接工作给公司带来损失,因原告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因原告拖欠被告工资,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权按照1.5个月的标准申请经济补偿金,共计3750元。以上共计20750元。综上,*****【2019】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正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大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大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丹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