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胜达农机专业合作社

***、*华海与聊城市东昌府区胜达农机专业合作社、山东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春延、乔华海与聊城市东昌府区胜达农机专业合作社、山东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03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聊东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王春延,男,农民。
原告乔华海,男,农民。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胜达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昌府区堂邑农业科技示范园。
代表人郭霞,理事长。
被告山东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临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丁月芝,董事长。
原告王春延、乔华海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胜达农机专业合作社、山东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退还购车款146500元,并赔偿因质量引起的经济损失3091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2015年5月26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春延、乔华海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胜达农机专业合作社、山东润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1元,减半收取2430.5元,由原告王春延、乔华海承担。
审 判 长  王 进
审 判 员  席守田
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