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源(天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B区-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19号1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瑞源(天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因管辖异议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坐落于天津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晶
代理审判员康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