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特36号
申请人: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19号1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城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生态城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事实与理由:生态城公司与格润公司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约定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但在生态城公司与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约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既约定了仲裁也约定了法院管辖,因此仲裁协议应属无效。
格润公司辩称,格润公司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态城公司以双方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格润公司撤回起诉,应当视为双方已就仲裁达成合意。格润公司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生态城公司又向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已作出管辖权决定。现生态城公司再次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格润公司曾以生态城公司为被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合同为《天津生态城世茂一期住宅项目05-10-02-02地块园林景观分包工程(标段二)分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生态城公司在该案答辩期间以《分包合同》有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后格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格润公司撤回起诉。就上述《分包合同》,格润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生态城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生态城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达了涉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合法有效的意见,格润公司也同意生态城公司的意见,故提起了仲裁案件,由此双方当事人已就案涉合同项下争议应提交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达成了一致意见,系达成了新的补充协议,并应受此约束。现生态城公司在已经向对方当事人及法院明确认可仲裁条款效力的情况下再次以争议解决条款存在冲突提出异议,不予支持。”该仲裁委员会遂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沪贸仲字第13823号管辖权决定,驳回生态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据此,生态城公司无权另行提起本次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均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