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81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俊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6)第654号济宁仲裁委员会,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55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 判 长 孔 峰
人民陪审员 丁 华
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