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执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鲲鹏街19号1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2906X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21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俊峰,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6)第65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指定由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