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528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1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开发区格润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候华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