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与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1029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一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136629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住所地北碚区金华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4504624217。
负责人: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轲,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熊学春,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和平路63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20127083X。
第三人:重庆市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6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89734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海关支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8029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第三人熊学春、重庆市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第三人熊学春、重庆市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56元,减半收取8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世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