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肇庆市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284民初2203号
原告:肇庆市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西侧83区敏捷广场三期商业楼C段C-36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ARC83W。
法定代表人:冉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93号之一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136629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肇庆市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案号为(2021)粤1284民初2202号。原告肇庆市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案号为(2021)粤1284民初220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先后受理原告***诉被告肇庆市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及原告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及肇庆市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由于该两案件的当事人一致,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即将案件(2021)粤1284民初2203号案合并入(2021)粤1284民初2202号。对于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将在(2021)粤1284民初2202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粤1284民初220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