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腾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1475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月雯,系广东刘志均(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腾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白石鳌溪里111号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98034605A。
法定代表人:奉李云。
被申请人: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一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136629XP。
法定代表人:陈贵鹏。
被申请人:开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西湖二路1号D3幢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59406094XN。
法定代表人:蒋峰极。
被申请人:***,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3楼301-1、301-2、301-3、301-4、301-5。
负责人刘延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腾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2416.67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本案保全标的222416.67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腾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存款22241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当在赔偿限额222416.67元范围内赔偿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腾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腾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41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担保金额222416.67元范围内对***申请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司徒艺贞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关 永 锋
书 记 员 余 卓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