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广西九龙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205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72471083M。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西九龙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L8T84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03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与广西九龙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205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九龙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205执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进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