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与广州腾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2民初2333号
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82号丽都大酒店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51990B。
法定代表人:郭剑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腾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飞晟二街6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310405。
法定代表人:韩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瑜,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翔,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诉被告广州腾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宇、周雪,被告腾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瑜、吕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腾盛公司向东亚公司支付工程款132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本息付清之日止);2.腾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30日,腾盛公司与东亚公司签订《华昇影城萝岗店消防工程,验收及质量保修合同》(合同编号20150430-01),约定:腾盛公司将华昇影城萝岗店消防工程发包予东亚公司,工程造价66万元。工程依约竣工后,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了消防验收及结算并由腾盛公司投入实际使用。但腾盛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款132000元及利息,且经东亚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拒不清偿。
被告腾盛公司辩称,东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面积的二次消防验收工作,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4695平方米,东亚公司提交的合格证所载建筑面积为3642平方米,安全出口6个。腾盛公司的影城共有8个影厅,还有2个影厅建筑面积1053平方米未完成消防验收。合同约定东亚公司未开具等额发票前,腾盛公司有权拒付所有费用。
经审理查明,腾盛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东亚公司(承包方、乙方)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华昇影城萝岗店消防工程,验收及质量保修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广州市科学城开创大道荔红二路18号,工程内容:电影院室内消防施工工程,验收及质保维修,二次消防施工面积:约4695平方米。工程范围为:按附件二《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华昇影城萝岗店室内消防工程,验收及质量保修工程,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现场尺寸复核,材料及设备等的加工,运输,现场安装,调试成功,完工垃圾清理等,并且乙方必须保证完成二次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开业前安全检查。1)乙方负责合同内约定的材料,设备采购;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消防工程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负责协调消防主管部门与设计院,确保消防报审工程图纸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3)乙方按照消防工程报审图纸及专业规范实施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垃圾清理、外运等内容;乙方承担该影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材料检测、消防工程及消防电气检测、消防验收、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及其费用。乙方负责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或消防水炮、烟感、广播系统、消防水系统、消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火灾报警及灭火器等)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直至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交予甲方《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使甲方能如期开业。4)乙方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二次消防工程进场施工时间为2015年5月3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具体时间依据甲方工期要求)。本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监理、甲方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需要)验收合格的总工期为50天。双方确认,该总工期为绝对工期。本工程的交付使用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本合同为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66万元。该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按本合同要求的工期、质量完成其承包内容所需的现场经费及人工费、材料及设备的生产检测查、运输、卸货(甲方指定地点)、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机械使用费、现场拆装费、现场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乙方应缴纳的政策性规费等所有费用及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要求、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办理相关手续、材料抽样检测、产品材料检验试验费用、消检、安全、消防验收全程费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费用,和质保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合同总价不得以任何方法调增。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合同总价中的具体分项费用详见附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增。
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质量保修责任及期限,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经甲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需)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之日或工程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24个月,有甲方签章的设备移交证明书上的日期为正式交付使用日。第五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为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乙方进场施工且甲方收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甲方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待甲方收到《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且办理工程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质量保修金: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7日内由甲方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乙方开出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后,甲方再支付对应的款项。在甲方已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出累计达到结算价款100%金额的发票。整个项目施工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或由乙方支付给予影院装修公司)(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付款在甲方收到乙方等额的有效发票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所有费用。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取得消防相关证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其他费用。合同价款(费用)调整,上述固定总价在本合同期内不作任何调整,但因甲方原因发生工程变更的,本合同价款调整双方约定如下:单价变更或签证(指同一编号)的同一定额子目费用(直接费)浮动超过±3000元以上的,仅调整超出部分,计入结算。上述工程变更是指甲方对施工图或原设计要求进行的调整,包括工程施工范围的改变,主要施工耗材数量的增减,施工主料、安装标的设备规格型号的调整、品牌产地的变更及返工拆改(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拆改除外)等。
2015年10月28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向腾盛公司作出穗公消验字[2015]第174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华昇影城内部装修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该工程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荔红二路以东、彩虹一路以南、荔红一路以西(飞晟二街6号)。所在建筑为飞仕商城自编2号楼,为1栋地上7层综合楼,建筑高度32米,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级,现对第三层轴17-31交轴D-2/K及轴22-30交轴A-D、第三层夹层进行内部装修,装修面积为3642平方米,装修后作电影院使用,该主体建筑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该装修工程设置了灭火器、火灾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意见如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5年11月16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核发了穗公消安检字[2015]第0393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记载:场所名称腾盛公司,地址广州市萝岗区飞晟二街6号(自编2号楼)301房,场所所在建筑名称综合楼,场所所在建筑面积3642平方米,场所所在层数三层轴17-31交轴D-2轴/K及轴22-30交A-D轴、三层夹层为电影院。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调取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档案资料,其中腾盛公司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均记载工程基本情况为建筑面积3642.3平方米。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该部分工程于2015年9月10日经验收合格。
对于《华昇影城萝岗店消防工程,验收及质量保修合同》约定的约4695平方米消防工程,其中3642平方米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另外的建筑面积的施工情况及消防验收情况,双方均确认消防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相应的场地也已经投入使用,但因为疏散距离和疏散楼梯的原因无法通过消防验收,腾盛公司需及时开业,故先进行了3642平方米的消防验收。
本案另查明,腾盛公司已经向东亚公司支付了80%工程款,计52.8万元,双方均确认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已过。
上述事实有《华昇影城萝岗店消防工程,验收及质量保修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均确认东亚公司已经对案涉的面积约4695平方米的消防工程进行了施工,其中3642平方米面积的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另外的约1053平方米面积的消防工程未能验收。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东亚公司要求腾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华昇影城萝岗店消防工程,验收及质量保修合同》约定腾盛公司在取得《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且办理工程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起满二年,且经腾盛公司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7日内由腾盛公司不计利息支付给东亚公司。因案涉工程无法整体全部验收,先行验收其中3642平方米的消防工程,可视为以实际行为对合同有关验收条款的变更。庭审中双方也确认工程已过2年的质保期。故该部分的工程款,腾盛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参考该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本院确认腾盛公司需向东亚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剩余20%的工程款102395元(660000元×20%×3642平方米/4695平方米)。
对于约1053平方米(4695平方米-3642平方米)未能验收消防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取得《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才达到支付条件,但根据庭审中的双方陈述,该工程确已施工完毕,仅剩消防验收环节,且未能申请消防验收也并非由于东亚公司施工的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本院认为,综合考虑东亚公司已对该消防工程实际施工,且该工程也已经交付使用,本院酌情支持剩余的10%的工程款,计14803元(660000元×10%×1053平方米/4695平方米)。
综上,腾盛公司仍需向东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17198元(102395元+14803元)。关于东亚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合同中确已约定需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支付工程款至95%,腾盛公司据此暂未支付工程尾款并无不当,故对东亚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腾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7198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9.5元,由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承担645.5元、被告广州腾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人民陪审员  麦国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