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25民初613号之四
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0B。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宇,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442××××××××××××554。
被告:***,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442××××××××××××223。
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08.74元,减半收取6104.37元,原告已预交12208.74元,由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承担6104.37元,退回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6104.37元。
审 判 长  侯国强
审 判 员  冯培彬
人民陪审员  莫如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