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7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7民初7453号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