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664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6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对原告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普达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507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所载诉讼费用部分的金额构成有误,应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52元。

审判员  候佳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锦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