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967号
申请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潘阳工业园春旺路。
法定代表人:董文希,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许崇刚。
申请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