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8967号之一
原告: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潘阳工业园春旺路。
法定代表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34105元,减半收取计1705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52.5元,由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