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83民初1370号
原告:广州地石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40117088J),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东10号自编D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芳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UQBP7XQ),住所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大源村六巷3号首层之一(住改商、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广州地石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芳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地石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地石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地石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地石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