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24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西门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5086144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进贤县民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鄱湖菊三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蔡岭工业集中区庐山大道,注册号:360428110000834。
法定代表人:唐尊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鄱湖菊三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24执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青
审判员*磊
审判员万安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