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3237号
原告: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进,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汉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汉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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