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艺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3359号
无锡市艺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艺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艺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英峰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