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轩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1631号
原告:苏州轩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汇路78号(2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新华村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轩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审理此案。审理中,原告苏州轩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轩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轩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8元,由原告苏州轩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