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49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青海大厦**F、G、H、I、J、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8481E。

法定代表人:夏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港军,广东微众(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林,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三街**会信用代码:911101140672766187。

法定代表人:邹元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贝贝,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谦,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玉华

人民陪审员  巩春芳

人民陪审员  石 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甄晓玮

书记员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