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37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岭南新路10号(中国丝绸创意园楼逍遥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8481E。
法定代表人:夏爱华。
被执行人: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北环路北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86614U。
法定代表人:何利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3民初1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如被执行人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能按期履行该和解协议,则双方同意被执行人只需按判决清偿拖欠的工程款306661元(免除利息)及受理费583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314511元。清偿完毕后,(2019)粤0113民初13262号判决执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二、还款方式:分36期给付,从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在每月月底前各给付8737元,合计314532元。上述款项均由被执行人按期支付至以下账户:账户名: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金福支行,账号:4100××××7189。
三、签署本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及权利的限制。
四、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作的放弃承诺无效,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按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全部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费4618元,由被执行人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3执3725号案件的执行。
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森标
审判员  吴春燕
审判员  阮箐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