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380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南新路12号中丝园锦苑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9168T。
法定代表人郑永辉。
被执行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青海大厦15层F、G、H、I、J、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8481E。
法定代表人夏爱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配套物业。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收到本院通知后,被执行人主动搬离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配套物业。2021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确认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8月30日搬离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配套物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申请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龙
审判员  李凯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