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413号
原告:宜兴市鼎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唐公村四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KDR644。
法定代表人:吕丽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7043#青海大厦15层F、G、H、I、J、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8481E。
法定代表人:夏爱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鼎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望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元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欣望角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鼎元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欣望角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元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鼎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