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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1民初290号
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鼎盛路2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万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洋,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2号南岭科技园B区B栋B204。
法定代表人:刘运陆。
被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丰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望角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欣望角公司、***下落不明,须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绩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洋到庭参加诉讼,欣望角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
绩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欣望角公司立即支付绩丰公司租金383000元2.判令欣望角公司向绩丰公司支付违约金96229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详见附表),2021年1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继续计算;2.判令欣望角公司向绩丰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7800元、保函保险费500元;3.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0日,欣望角公司因衢州市柯城区三江西路衢州市体育场项目施工需要向绩丰公司租赁编号为QUY180-7的履带式起重机一台,双方签订了《吊车租赁合同》。合同对租金、进退场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自愿向绩丰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欣望角公司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绩丰公司按约交付租赁物,于2020年12月29日进场,于2021年1月1日开始起算租费;于2021年6月3日完成施工停止计算租费,经双方结算,共计产生租金613000元(含进退场费5000元),但至今欣望角公司仅支付费用230000元,仍有383000元未付。2021年5月19日,欣望角公司出具《还款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发生纠纷由绩丰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诉至法院。
欣望角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绩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向欣望角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相应证据,欣望角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质证,亦未提出书面质证意见。绩丰公司提交的证据:吊车租赁合同,还款结算协议书,连带责任保证函,设备进场确认单、确认单、结算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发票、保险费支付凭证,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经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0日,绩丰公司与欣望角公司签订《吊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欣望角公司向绩丰公司租赁编号为QUY180-7的履带式起重机一台用于衢州市柯城区三江西路衢州市体育场项目施工需要,月租金120000元,并约定欣望角公司应按约支付款项,逾期不付款的每日承担逾期未付部分3‰的违约金直至结清为止。合同另约定,若发生诉讼,欣望角公司需要支付绩丰公司律师费、诉讼保全的保函保险费等费用。***于2021年1月7日自愿向绩丰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欣望角公司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绩丰公司按约交付租赁物,该设备于2020年12月29日进场并于2021年1月1日起算租金,于2021年6月3日完成施工。2021年5月19日,欣望角公司出具《还款结算协议书》一份,确认截至2021年5月25日实际结算总租金57.7万元,已支付16万元,尚欠41.7万元(暂定,以最终报停时间计算),并约定相应的付款时间,且约定发生纠纷由绩丰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设备退场后,绩丰公司与欣望角公司签订《180吨履带吊租赁总结算书》,双方确认欣望角公司共产生租金613000元(含进场费5000元),已支付230000元,尚欠383000元。后经绩丰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
本院另查明,绩丰公司已实际支付律师费用27800元,支付诉讼保全的保函费用500元。
本院认为,绩丰公司与欣望角公司之间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受法律保护。欣望角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引起本案讼争,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故绩丰公司要求欣望角公司支付租金38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函的费用,双方在合同中均有约定由违约方支付,且绩丰公司作为守约方,也已经实际支付该两项费用,故绩丰公司要求欣望角公司支付律师费27800元、财产保全保函保险费用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经审查,违约金约定过高,调整为年利率12%。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合同中虽有约定每期租金的支付日期,但在《还款结算协议书》中,确认“截至2021年5月25日的租金为57.7万元,已支付16万元,尚欠租金41.7万元,退场前还7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还款1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还款12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还剩余尾款”,该内容应系欣望角公司对付款时间的重新承诺,且绩丰公司也认可该内容,而欣望角公司截至2021年6月1日已支付的租金为230000元,即其承诺的“2021年5月30日前还款120000元”并未支付,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21年6月1日开始计算为妥。此外,***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欣望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于绩丰公司要求***对欣望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8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3235.33元(违约金以未付租金38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其后违约金以同样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7800元、保函保险费500元),合计283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对上述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一、二、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履行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6元,保全费3058元,合计11934元,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6元,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18元,被告***对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顾敏芳
人民陪审员邱莺凤
人民陪审员丁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严月辉
书记员杜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