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某某灯具来料加工厂、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588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灯具来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下棠村。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廿里村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成,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坪埔路11号5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灯具来料加工厂与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灯具来料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灯具来料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