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小伙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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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特54号
申请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坪埔路11号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小伙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2号南岭科技园B区B栋B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望角公司)、深圳市小伙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伙伴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欣望角公司、小伙伴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撤销绍兴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绍仲字第056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0562号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精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三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了056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一、0562号裁决书违反《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应予撤销的情形。绍兴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选定,于2022年3月17日向三位申请人送达了《***组成通知书》,选定***为首席仲裁员,***、***为仲裁员组成***。随后,该案于2022年6月13日进行了庭审审理。2022年8月12日,三位申请人收到绍兴仲裁委员会寄达的0562号裁决书。《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组庭后四个月内结案”,该案于2022年3月17日组成***,按照程序规定最迟应于2022年7月17日作出裁决书,但是0562号裁决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因此,该案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二、***对于该案其中一笔600万借款本金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0562号裁决书裁决***归还该笔借款本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600万元借款***》(以下简称《***》)约定“二、由于设计院、业主最终认可的膜材品牌为法拉利品牌……该资金在贵司付到总合同价款70%前,我方进行归还”,说明***对该笔6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是有前置条件要求。由于0562号裁决书的涉案纠纷与当事人之间另外的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故在签署《***》时,三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支付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70%时,如该笔借款本金发生纠纷,***才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工程款尚未结算,***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应裁决其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绍仲字第0562号裁决书。
精工公司答辩称:一、申请人认为裁决书违反《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一)《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虽规定了结案时间,但同时该条第三款也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本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因被申请人无权取得绍兴仲裁委内部的审批材料,请求合议庭予以调取核实。(二)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所以绍兴仲裁委***即使存在未按规定的结案时间,但也不存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裁决同样不能成立。二、0562号裁决书对***归还借款本金事实认定正确。首先,裁决书对该节事实的认定不存在错误。其次,即使存在认定错误,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也不属于撤销裁决的申请理由。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欣望角公司、小伙伴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1.绍兴仲裁委员会***组成通知书,拟证明2022年3月17日562号案件***组成的事实;
2.0562号裁定书,拟证明裁决书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已超过四个月的时间,违反了法定程序。
3.《***》一份,拟证明***对600万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的事实。
被申请人精工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因为该裁决书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该***内容属于认定事实的部分,并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于证据2的待证事实不予确认。证据3与0562号裁决书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并无关联性,不予确认。
另,本院通过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核查,该案经两次审批延长审限三个月。
经审查查明:精工公司因与欣望角公司、小伙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5日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裁决欣望角空间膜公司、小伙伴劳务公司共同返还借款人民币24222343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595855.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二、裁决***对第一项仲裁请求借款金额中的6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该案的仲裁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欣望角空间膜公司、小伙伴劳务公司、***共同承担。2022年3月17日,绍兴仲裁委员会组成***,该案经两次审批延长审限共计3个月。2022年8月10日,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0562号裁决书裁决:一、欣望角公司、小伙伴公司应归还精工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222341元,并支付利息595855.35元,合计24818196.35元,限于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对欣望角公司、小伙伴公司应归还精工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款项其中的本金600万元,及该600万元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精工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77853元,财产保全费8170元,合计86023元,由精工公司承担10元,欣望角公司、小伙伴公司、***承担86013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本案中申请人欣望角公司、小伙伴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7日组成***,于2022年8月10日做出仲裁裁决是否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三申请人主张仲裁审理期限超过《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组成后四个月的情形,并不属于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范围,也未有证据显示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裁决。且经本院核实,该案***已经按照《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办理了审限延长手续。故0562号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2.关于***对于其中600万借款本金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是否应当对6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系事实认定问题,该裁决内容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故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人欣望角公司、小伙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小伙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绍兴仲裁委员会(2021)绍仲字第056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小伙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应华姿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