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1509号
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