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1509号 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