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学府花苑一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文化。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36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2714.6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奇